攤商在夜市用火用電,或欲進行明火表演應遵循「夜市攤商火災預防及明火表演原則」辦理。
一、使用電器及延長線應遵行以下項目,以免因不當使用引起火災。
(一) 選購貼附有商品檢驗標識的電器或延長線。
(二) 高耗電量之電器(如烤箱、電鍋等)切勿共用同一組延長線,以免電流過載。
(三) 電線不可綑綁折損。
(四) 插頭、插座外部不可潮濕髒污。
(五) 電器不使用即將插頭拔除插座。
二、使用電器及延長線周圍不可堆置可燃物或受物品壓迫;火災藉由燃料燃燒,有燃料火災便可擴大燃燒。
三、人離火熄,時時注意用火情況。菸蒂、菸灰不可隨意棄置,避免火種不慎掉落或遺留於易燃物上,進而引起火災。
四、明火表演攤商應符合下列項目:
(一) 表演區域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
(二) 表演區域外緣五公尺內,應無外牆、植栽或緊鄰建築物。
(三) 表演區域內不得置放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飾。
(四) 不得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五) 應編制至少1名安全維護人員戒備表演前、中、後之安全情形,並應設置滅火器、急救箱等緊急急救設備。
(六) 表演後應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
註:明火表演意即攤商以表演為目的使用燃料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