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府103年3月14日府經場攤字第1030135251號令,並自即日起生效。因應上開令文廢止,說明本市及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集合攤販,其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所述之「三年緩衝期」。
廢止本府103年3月14日府經場攤字第1030135251號令,並自即日起生效。
因應上開令文廢止,說明本市及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集合攤販,其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所述之「三年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