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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攤商一定要加入自治會嗎?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2. 自治會執行本市場管理事項,並以配合政令之執行與宣導、反映及處理本市(商)場之業者意見,服務會員,增進本市(商)場繁榮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