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2. 繼承: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3. 轉讓: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以下簡稱原使用人)申請轉讓攤(鋪)位時,應會同受讓人填具申請書,受讓人並應具申請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