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取得登錄字號始得營業,未登錄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將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關處以罰鍰。(2)基於維護民眾飲食衛生安全,建立完善食品業者資訊,本處已輔導攤(鋪)商依法令規定申辦食品業者登錄,避免因違反法令遭受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