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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零售市場攤商有按期繳交使用費但沒有營業不可以嗎?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3條之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 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仍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