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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常見問答集

 Q1:年終慰問金發給依據及對象?
A1:依行政院102年9月5日訂頒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年終慰問金係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為原則,發給對象包括:
一、 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按:103年度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經行政院103年8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44065號公告定為2萬5,000元以下)
二、 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如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因公死亡人員或遺族、被難人員。

Q2:「照顧弱勢」基準數額之訂定及調整?
A2:依前開發給辦法規定,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公告調整。又101年及102年均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為發給之基準數額。103年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經行政院衡酌下列因素,於103年8月21日公告為2萬5,000元以下,已於國家財政合理範圍內予以適當照顧,未來仍將視政府財政狀況依規定評估調整:
一、 相關指標已有明顯成長:考量年終慰問金制度調整迄今,國民所得成長9.42%及食物類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7.89%,對於清苦退休人員及軍方眷屬造成生活壓力。
二、 擴大照顧弱勢範圍:又此制度於100年以前已維持近40年採取全面照顧,惟從101年訂定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的「照顧弱勢」門檻,造成月退休金(俸)略高於2萬元,生活清苦之退休(伍)人員產生極大的剝奪感。
三、 回應外界建議:年終慰問金制度調整以來,部分立法委員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預算審查過程或相關場合,亦屢屢反映恢復或放寬之意見,爰對國家付出貢獻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做適當合理的照顧,確應加以斟酌。

Q3:支領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內涵為何?
A3:依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所稱月退休金(俸),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的合計數額,包含月補償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向非月退休金(俸)內涵。

Q4: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基準為何?
A4: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乘以退休年資折算百分比(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則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Q5:「因公成殘、因公死亡」如何認定?
A5: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所訂標準認定,又該法規係指軍人保險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等相關規定;另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參加勞工保險條例者,得依該條例所定標準認定之。是以,在職期間如未經上開各項法令所定之標準認定為因公成殘或因公死亡,尚難依前開發給辦法發給年終慰問金。

Q6:支領因公死亡人員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標準為何?
A6: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額新臺幣2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下列比例發給:
一、 軍公教人員年度中亡故,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二、 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依當年屆滿前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Q7:軍公教人員是否因退休就不受政府之重視和照顧?
A7:
一、 邇來常接到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電話及信函,對於年終慰問金表達意見,以年終慰問金的數額及發放與否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身為軍公教人員的尊嚴,將自己一生最精華的時光全心奉獻給國家的軍公教人員,任勞任怨,卻因年終慰問金議題不斷被質疑,深感遺憾,而此項政策的出發點,原是60年代政府為照顧領取微薄月退金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並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 今因經濟不景氣,一般受薪階級生活壓力大,加上政府財政狀況不佳,面對各種不同聲音要求整體公平性,年終慰問金的發放勢必有所改變,爰在政府財政困難與各職業別人員權利義務合理安排等因素考量下,以照顧弱勢為原則進行上述之調整,也希望退休軍公教人員能共體時艱。惟未來仍將視政府財政狀況,依前開發給辦法規定評估調整。

Q8:各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死亡,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因公成殘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得否發給年終慰問金?
A8: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4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30031004號函略以,基於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係為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生活,以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因屬發給辦法所稱軍公教人員,如係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支領撫卹金之遺族(含月撫卹金及年撫卹金),均應與支領月退休金者為一體適用,爰該等人員如符合發給辦法規定之情形,自得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Q9:退休再任辦理重行退休,且二次退休均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算?
A9:如二次均係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且所支領之月退休金(俸)合計數額為2萬5,000元以下,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9月1日局給字第1000047486號函略以,二次均得支(兼)領月退休金者,第1次辦理退休,以退休時之退休等級,對照現職人員俸(薪)額,按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第2次辦理退休,以重行退休時之退休等級,對照現職人員俸(薪)額,按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每增1年,加發1%,但第1次核定退休年資不足15年部分,每年以5%核算,並由最後服務之機關學校,依其支(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分段計算合併發給。

Q10: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因曾任保育員年資,致其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未滿15年者,其年終慰問金如何計算?
A10: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月14日局給字第0990060348號函略以,考量年終慰問金之核發意旨,同意以渠等人員之核定退休年資(按:非任職年資)每年給與5%計算,以資明確,至超過15年部分,每年給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