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南市鹽水公有零售市場2樓市有房地標租案。
依據:臺南市市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標租房地:(標租底價、押標金金額如附表)
(一)土地:臺南市鹽水區朝琴段538、539地號土地。
(二)房屋:鹽水公有零售市場2樓(面積1,090平方公尺),位置詳附圖;地址:鹽水區三福路14號。
二、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1日至民國112年8月31日止,為期2年。租期屆滿,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契約知情事,經本處同意得續租一次。
三、投標資格:在中華民國領土內,依法登記之法人或團體、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四、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民國110年8月3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0日止,在行政機關辦公時間內,向臺南市市場處經營二科(臺南市仁德區正義一街39號4樓)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投標信封,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填寫,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9點前,以郵遞方式投標或親送至臺南市市場處收發室收件,如逾期限當日機關下班時間送達者,原件退還,概不受理。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0分正,在臺南市市場處開標室開標。當天如遇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上班日上午10時0分於市場處開標室開標。
六、附加說明:
(一)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本案以達公告標租底價(含平底價)之最高標價者得標。倘僅一人投標,其所投標價達公告底價者,亦得決標。另如開標時,另有廠商投標金額高於現承租人,若現承租人有意願承租本案,且經查無任何違法紀錄,可另擇期由最高標者與現承租人進行比價,以價高者承租。
(二)得標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持招標機關繳款書至指定經收銀行,一次繳清第一期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如逾期不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租權,由次一優先次序之得標人按最高標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租手續。
(三)得標人於繳清第一期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後,應於10日內持繳款證明文件洽招標機關簽訂租賃契約,並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或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租約公證,所需費用由承租者負擔。除地價稅、房屋稅及工程受益費外,其他一切稅捐及水電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但由得標人出資以臺南市政府名義起造之建物,其房屋稅由得標人自負。履約保證金以二個月租金總額計算,承租人無違約時,於租賃期滿,交還土地回復原狀時,無息返還。
(四)本租賃標的物地上2樓為零售市場等用途,應作零售市場營業項目合法分租經營,負責管理與維護。另本案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由乙方依相關規定向該管相關單位申辦通過後作多目標使用。(89年8月30日《89》南工局變使字第0302號變更37.77平方公尺作遊藝場使用、94年7月11日《94》南縣變使字第0151號變更39.31平方公尺作資訊休閒場所使用)
(五)餘詳如投標須知。
七、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撰稿人:臺南市市場處經營二科陸欣怡(電話:279-626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