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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黨團召開大旺夜市申請設置案記者會,經發局說明如下:

   有關業者擬於本市東區平實段36、37地號將成立夜市一案,臺南市政府重申,依據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設置集合攤販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並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營業,該申請案已併入當地居民意見,將轉由各權管單位進行審核,一切依法公平、公正審核,若夜市未經核准強行營業,市府絕不縱容,將移請相關單位依法令進行裁罰,籲請業者務必依法行事。

  經發局表示,本案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程序,邀集市府交通局、環保局、消防局等相關局處及專家學者進行審核,並將當地居民意見納入評估,如未經核准即設置集合攤販營業,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將移送各權管單位依相關法規進行裁處,請有意前往設攤之業者與市民勿以訛傳訛,市府於現場設立告示牌,並將增加稽查次數,如有違規行為將立即移請相關單進行裁處,呼籲攤販務必確認營業場所適法性,避免造成個人財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