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攤商不清楚市場攤位經營的規定,為讓承租人了解公有市場攤鋪位相關法規常識,市場處積極成立輔導小組,並分別於溪南與溪北市場辦理11場法律諮詢服務,期望透過巡迴說明會方式,讓攤商能了解現行法規,並能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營業。
市場處表示,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係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市場處並請專業律師團隊草擬合夥關係之定型化契約,未來將提供有共同經營需求攤商使用,並非由合夥雙方任意開立契約條件,可有效避免不平等條約情事發生,承租人與經營者簽定共同經營契約,經法院公證後即符合相關規定,該認定具有法律效力。
市場處進一步表示,共同經營不是租賃關係,呼籲攤商應遵守民法第87條規定,不應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應符合自行經營認定要點內規定由攤鋪位使用人親自經營或由其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共同生活之家屬經營或共同經營者。如民眾發現不符規定者,請立即跟市場處檢舉,後續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3條收回攤舖位並辦理公開招租。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聯誼總會蘇慶吉總會長說,市場處提供的這份定型化合夥契約書,對攤商及市場都是一份保障,更避免了後續許多糾紛,會協助向各市場會長宣導,攤商可依規定簽訂合夥契約書、保護個人的權益,如有任何的問題可以向市場管理員詢問,也可以向市場處洽詢法律上的相關問題。
沙卡里巴前會長潘森吉對於市府輔導市場多年亂象等積極處置作為也很肯定,表示也會配合市府政策,協助作為市府與攤商溝通橋樑,使現有攤商確實了解相關政策與法規,減少不合法的經營樣態,期能讓這個有歷史文化的老市場營運更加順利,有更多空間讓青年新血加入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