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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籲:未經核准設置夜市 逕行營業將依法開罰

  近期東區平實營區傳出將成立夜市,甚至刊登攤位招商消息一事,市長黃偉哲表示,平實段42地號土地屬「住宅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夜市)使用,另外設置夜市亦應先取得設置許可,故嚴正呼籲業者切勿未經核准逕行營業,違者市府將嚴懲不貸,勿以身試法。

  黃偉哲市長說,設置集合攤販(夜市)除須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市府核准外,土地及建築使用亦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如查獲違規於住宅區設置攤販集中場,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將面臨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不依規定停止使用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等措施,所以業者務必完備各項法令程序再行開業。

  經發局長陳凱凌說,平實營區設置夜市未經申請核准,提醒有意至該夜市承租攤位的攤商,如營業場所違反規定市府依法開罰或採行斷水斷電等措施,屆時場所將無法營業,為免造成攤商個人財損,請謹慎確認營業場所適法性,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