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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有零售市場空攤位公告申請使用,竭誠歡迎有興趣的市民朋友一起加入經營團隊!

本市場設備新穎,動線規劃良好、通風及採光甚佳,能夠提供民眾舒適購物及充分停車空間。公告本市場空攤位計29攤位,有意願申請使用者,惠請逕洽台南市市場處申辦。
壹、依據:「臺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
貳、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1年1月7 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9 日止計3日。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本市市場處公告欄、本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公佈欄。
三、公告內容:本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共計29空攤位公告申請使用,攤(舖)位營業類別規定如下(詳附件):
(一) 魚蝦類:1004、1005、1035、1056、1075、1076、1078。
(二) 畜肉類:1038。
(三) 食品類:2165、2167、2170、2171、2188。
(四) 飲食類:2172、2176、2178、2190、2191、2192、2195、2196、2197、2234。
(五)果菜類:1006、1058、1128、1136、1147。
(六) 花卉類:1148。
四、受理機關:臺南市市場處。
五、受理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7 日上午8時起至民國101年1 月 9日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六、受理方法:凡有意願申請使用本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者,請向本處市場處索取或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並依據本自治條例辦理,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含郵寄)送至本處收發室掛號申請。
七、申請資格:
(一) 設籍臺南市之市民,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二) 申請攤位,以一戶一攤位為限,共同生活夫妻間亦僅限一攤位。
八、申請空攤(舖)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之全部戶籍謄本(含配偶)1份。
九、空攤(舖)位使用權依下列方式決定:
(一)空攤(舖)位公告截止後,經本府審查申請人資格,如僅1人提出申請且符合申請資格,即由該申請人取得攤位使用權。
(二)同一攤位如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參加公開抽籤,以決定使用權。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使用並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加入市場自治組織開始營業,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停業。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營業,且應自行營業,不得轉租或分租。
(二)使用公有攤(舖)位營業者,應遵循事項請詳「臺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三)欲瞭解進一步詳細資料可接洽市場管理員李志仁(電話:390-1426)詢問。

撰稿人:臺南市市場處李志仁     電話:06-390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