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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有零售市場空攤位」開放申請。

本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空攤位」開放申請,詳下列公告事項,有意願者洽本市市場處申辦。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01年3 月23日止計3日。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本處公告欄、本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公佈欄。
三、公告內容:本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共計29空攤位公告申請使用,攤(舖)位營業類別規定如下:
(一)果菜類:1006、1044、1058、1128、1136、1147。
(二)畜肉類:1038。
(三)魚蝦類:1004、1005、1034、1035、1056、1075、1076、1078。
(四)飲食類:2172、2176、2190、2191、2192、2195、2196、2197、2234。
(五)花卉類:1148。
(六)食品類:2165、2167、2170、2188。
七、受理機關:臺南市市場處。
八、受理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21日上午8時起至民國101年3月23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九、受理方法:凡有意願申請使用本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者,請向本處索取或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並依據本自治條例辦理,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含郵寄)送至本局收發室掛號申請。
十、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之市民,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二)申請攤位,以一戶一攤位為限,共同生活夫妻間亦僅限一攤位。
十一、申請空攤(舖)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之全部戶籍謄本(含配偶)1份。
十二、、空攤(舖)位使用權依下列方式決定:
(一)空攤(舖)位公告截止後,經本府審查申請人資格,如僅1人提出申請且符合申請資格,即由該申請人取得攤位使用權。
(二)同一攤位如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參加公開抽籤,以決定使用權。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使用並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加入市場自治組織開始營業,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停業。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營業,且應自行營業,不得轉租或分租。
(二)使用公有攤(舖)位營業者,應遵循事項請詳「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三)欲瞭解進一步詳細資料可接洽市場管理員姚季偉(電話:279-6269轉251)詢問。

發稿人:台南市市場處經營一課姚季偉     電話279-6269轉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