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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虎尾寮公有零售市場空攤位公告申請使用,竭誠歡迎有興趣的市民朋友一起加入經營團隊!

公告本市虎尾寮公有零售市場第013號空攤位,有意願申請使用者,惠請逕洽臺南市市場處申辦。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時間:自民國101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28日止計7日。
二、 公告地點:本處公告欄、虎尾寮公有零售市場公佈欄。
三、 公告內容:本市虎尾寮公有零售市場第013號空攤位,公告申請使用。
四、 受理機關:臺南市市場處。
五、 受理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22日上午8時起至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5時止,逾期不受理申請。(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六、 受理方法:凡有意願申請使用虎尾寮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者,請向本處索取或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並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辦理,於受理期間內填妥並備齊文件,親自或委託 (含郵寄)送至本處總收發室掛號申請。
七、 申請資格:
(ㄧ)設籍臺南市之市民,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二)申請攤(舖)位,以一戶一攤(舖)位為限,共同生活夫妻間亦僅限一攤位。
八、 申請攤(舖)位應備文件:
(ㄧ)申請書。
(二)申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之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1份。
九、 空攤(舖)位使用權依下列方式決定:
(ㄧ)空攤(舖)位公告截止後,經本處審查申請人資格,如僅1人提出申請且符合申請資格,即由該申請人取得攤位使用權。
(二)同一攤(舖)位如有2人以上申請時,符合申請資格者參加公開抽籤,以決定使用權。
十、 其他注意事項:
(ㄧ)經核准並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應加入市場自治組織開始營業。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停業。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營業,且應自行經營,不得轉讓、轉租或分租。
(二)使用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遵循事項請詳「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三)欲瞭解進ㄧ步詳細資料可接洽市場管理員王瑞昇(電話:3317889)詢問。


撰稿人:臺南市市場處經營一課王瑞昇   電話:331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