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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降級防疫規範(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1月19日南市衛疾字第1120005980A號公告)

【主旨】公告廢止「本府衛生局110年9月28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70201A號公告」。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時間】自111年2月1日零時起生效。

【廢止以下防疫規範】

1.應實施實聯(名)制。

2.禁止試吃活動、禁止邊走邊吃。

3.禁止消費者自行取餐。

4.熟食攤須遮罩。

5.攤商或攤位間應保持社交安全距離,若無法保持,則應設置隔板。

6.攤商應全程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