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廢止「本府衛生局110年9月28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70201A號公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時間】自111年2月1日零時起生效。【廢止以下防疫規範】1.應實施實聯(名)制。2.禁止試吃活動、禁止邊走邊吃。3.禁止消費者自行取餐。4.熟食攤須遮罩。5.攤商或攤位間應保持社交安全距離,若無法保持,則應設置隔板。6.攤商應全程佩戴口罩。
【主旨】公告廢止「本府衛生局110年9月28日南市衛疾字第1100170201A號公告」。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時間】自111年2月1日零時起生效。
【廢止以下防疫規範】
1.應實施實聯(名)制。
2.禁止試吃活動、禁止邊走邊吃。
3.禁止消費者自行取餐。
4.熟食攤須遮罩。
5.攤商或攤位間應保持社交安全距離,若無法保持,則應設置隔板。
6.攤商應全程佩戴口罩。